五、组织关系转接
1、因为疫情找不到工作,党员组织关系找不到接收地方,党费该怎么交?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因为疫情找不到工作,可将组织关系暂时转到居住地的村或社区党组织,并交纳党费。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可暂缓交纳党费,待组织关系转移后,及时向党支部说明情况,一并补交党费。
2、因为疫情导致介绍信过期的可以适当延期吗?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党组织要调查了解原因,分清责任。因为受疫情影响,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可以向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组织说明情况,并由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组织另行补转。
六、党费问题
1、疫情防控期间由基层党组织代的党员自愿捐款属于“特殊党费”吗?
此次疫情防控期间由基层党组织代收的党员自愿捐款不称作“特殊党费”。根据中组部印发的要求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自愿捐款指导服务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此次是通过党员自愿捐款的方式支持疫情防控,是在尊重党员意愿,坚持自觉自愿、量力而行前提下进行的,在捐款金额上不论是1000元以下还是以上,都要和交纳党费有所区别。
注:中组部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中提到,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但多大额度的党费称之为“大额党费”无明确规定,“特殊党费”也无明确定义,多理解为以特殊方式交纳的党费和特殊用途的党费的统称,如:(1)某党员在弥留之际,将遗产(钱和物)作为党费交给党组织;(2)2008年党员在交纳应交党费外所交的专门用于抗震救灾的党费;(3)影视作品中,党员用实物方式交纳的党费。同时,相对于应交党费,“特殊党费”“大额党费”都不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因对2008年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印象深刻,部分基层的党组织和党员对“特殊党费”和党员自愿捐款多存在称呼上的混淆。
2、各级党组织划拨的用于支持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专项资金(党费)如何正确使用?
根据《关于进一步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各级党组织划拨的用于支持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专项资金(党费)要尽快划拨给基层,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慰问战斗在疫情防控斗争第一线的医务工作者和基层党员、干部;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包括购买疫情防控有关药品、物资等;补助因患新冠肺炎而遇到生活困难的党员、群众。
专项资金(党费)可以以发放慰问金的形式进行列支使用,同时,要做好慰问金发放记录工作。
3、疫情防控专项党费使用,可用于慰问哪些人?包括协助企业喷洒消毒、排查检测体温的党员职工吗?
《关于进一步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的通知》中规定,各级划拨的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党费,要严格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慰问战斗在第一线的医务工作者和党员、干部,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补助因“疫”致困的党员、干部和群众。
在企业参与喷洒消毒、排查检测体温的党员,属于疫情防控斗争一线的基层党员,可以用疫情防控专项党费进行慰问。
4、疫情防控期间,党费能否用来购买口罩等防疫物资?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部署要求,各基层党组织要下拨党费用于疫情防控工作,经费使用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1)慰问战斗在疫情防控斗争第一线的医务工作者和基层党员、干部;(2)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包括购买疫情防控有关药品、物资等;(3)补助因患新冠肺炎而遇到生活困难的党员、群众。因此,疫情防控期间,应首先使用各级党组织划拨的用于支持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专项资金(党费)购买口罩等防疫物资。
普通党费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费使用范围要求中是不可以购买口罩等防疫物资的。如确需动用非专项党费购买口罩等防疫物资,原则上应报经上级党组织,通过集体决策过程,从普通党费中划拨一部分,变成专项支持疫情防控的党费方可使用。
5、疫情防控捐款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此次疫情防控捐款是在采取尊重党员意愿,坚持自觉自愿、量力而行,不提硬性要求,不搞强迫命令的前提下进行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是可以享受税收政策的。但是要区分企业、个人及个体工商户等捐款要求及相应税收政策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七、其它问题
1、党员先锋队和党员突击队有什么区别?
根据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员先锋队是为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模范作用,由党员组成的队伍,目的是通过在生产、工作、学习和一切社会活动中发挥各自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周围的群众共同贯彻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具体到疫情防控中,即指疫情防控一线、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
突击队源于军事上的概念,一般指可以带头发动大规模攻势,并且在一定时间内,侵入距离与范围比传统部队表现更杰出的先头部队。因此党员突击队,更倾向于在急难险重工作中,基层党组织抽调精干人员,任命队长,组成的冲在最前方攻坚克难的精锐部队,如疫情防控中逆行救援的党员队伍。
因此,党员先锋队和党员突击队相比,党员先锋队的外延大于党员突击队的外延,党员先锋队的使用频率也高于党员突击队的使用频率。
2、在疫情防控的中心工作中,基层党支部是否可以同时接受多个党委的领导?
在疫情防控的中心工作中,基层党支部原则上应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组织领导。如果同时受多个党委领导,则可能出现接到不同党委的不同指示时,党支部委员会不知所措的现象。
但结合具体工作需要,在一些临时或具体工作,如疫情防控的任务方面,可以接受另一个党委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比如,某个驻地单位党组织,要接受所在地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同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卫生防疫上还要根据卫生部门要求,接受所在市县防疫指挥部党组织的工作安排。 |